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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8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6********,汉族,本科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单元**号,现住贵阳市花溪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贵阳市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在贵阳市花溪区**路**单元**号被告人孙某某家中搜出其持有的枪支疑似物30把。经贵阳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编号为JC1、JC2两把疑似枪支均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悔罪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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