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59********,汉族,文盲,系聋哑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柞水县,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柞水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某某,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5日,柞水县公安局红岩寺派出所接**村民报称,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正在家中往土枪中填充火药。接警后,公安民警在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家中查获枪形物一支。2019年1月7日,经陕西省西安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孙某某所持枪形物进行鉴定,认定该枪形物为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且孙某某系又聋又哑的残疾人,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