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81963********,汉族,初中文化,宜宾市高县**饲料有限公司工人,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南溪区**街**号**栋**单元**楼**号(户籍所在地:南溪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9月30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为自食,两次在禁渔期、禁渔区、采用禁渔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2020年9月3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使用禁用渔具罾网在宜宾市南溪区**街道**组“**大桥”河沟处捕捞水产品,被民警现场抓获,查获孙某某非法捕捞到的渔获物淡水鱼2尾(死体,净重138.14克),以及罾网1副、罾杆5根等作案工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罾网、竹竿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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