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五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69********,汉族,初中,淮安市**水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浩,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郝某甲(另案处理)接受孙某某的安排,明知洪泽湖全年禁捕河蚬,没有办理特许捕捞证的情况下,联系被告人金某某(另案处理)、郝某乙(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驾船到洪泽湖韩桥水域马某某(另案处理)实际经营的围网养殖塘,采用铁耙子耙的方法捕捞河蚬,被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现场查获,经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现场称重金某某船捕捞河蚬4680千克,郝某乙船捕捞河蚬5520千克,胡某某船捕捞河蚬5130千克,陈某某船捕捞河蚬5250千克,吴某某船捕捞河蚬5040千克,赵某某船捕捞河蚬4860千克,合计捕捞河蚬30480千克。查获的河蚬已被江苏省洪泽湖渔政支队安排放回洪泽湖水域。
2020年3月26日,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将该案移送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孙某某接淮阴分局韩桥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派出所接受讯问。
本案中,孙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孙某某作为全省知名企业家,农业农村工作能手,在洪泽进行规模养殖影响大、贡献多、产值高,对其不起诉更有利于企业和品牌的发展,更符合最高检和省院的办案工作政策。经过公开听证等程序,一致同意对其作不起诉决定。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其系非公企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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