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751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乡**村委**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继续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7时许,孙**明知是禁渔期,而使用电鱼器在泌阳县下碑寺乡马岗村委附近板桥水库上游一条小河里非法捕捞四条野生鱼,被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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