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银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01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号,现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单元**室。2016年6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因患有精神分裂症,经鉴定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决定撤销案件。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银川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后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通过微信从刘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两条绿鬣蜥,刘某某通过顺丰快递将绿鬣蜥寄给孙某某。后孙某某将两条绿鬣蜥作为宠物在其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住所饲养。银川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到线索后,于2019年9月24日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住所查获上述两条绿鬣蜥,并移交银川市中山公园。经宁夏绿森源林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的绿鬣蜥2条,属爬行纲、有鳞目、美洲鬣蜥属,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所列野生动物,被核准为国家II级保护动物。
2019年9月29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被银川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经宁夏精神疾病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期,在本案中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野生动物扣押清单、移交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快递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宁夏绿森源林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书、宁夏精神疾病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两条绿鬣蜥已移交银川市中山公园。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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