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四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孙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间内,在观堂乡巴族村柳西组阙某某的承包地,使用竹竿架设的丝网以网粘鸟方式非法狩猎野生鸟类。2019年5月24日16时许,被固始县公安局民警查处,现场收缴被孙某某捕获的野生鸟类六只(均已死亡)。经鉴定,送检的动物为黄苇鳽(3只)、黑卷尾(1只),系“三有动物”,其余2只无法确定种属。2019年6月3日,孙某某经固始县公安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孙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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