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四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孙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间内,在观堂乡巴族村柳西组阙某某的承包地,使用竹竿架设的丝网以网粘鸟方式非法狩猎野生鸟类。2019年5月24日16时许,被固始县公安局民警查处,现场收缴被孙某某捕获的野生鸟类六只(均已死亡)。经鉴定,送检的动物为黄苇鳽(3只)、黑卷尾(1只),系“三有动物”,其余2只无法确定种属。2019年6月3日,孙某某经固始县公安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孙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