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61********,汉族,高中文化,城郊**公司庙岭站工人,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沟**队**变电站(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20年12月1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20年11月25日在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二道沟村一队庙岭变电所北侧空地上,使用事先购买的“粘网”为工具,非法捕获野生鸟类25只。孙某某于2020年12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吉林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鉴定,涉案25只鸟类属于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鸟类。具体种类有:有金翅雀(死体)1只、红交嘴雀(死体)1只、沼泽山省(死体)2只、棕头鸦省(死体)1只、麻雀(死体)5只、白腰朱顶雀(活体)2只;白腰朱顶雀(死体)2只、北长尾山雀(死体)8只、远东山雀(死体)3只。
上述事实就下列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孙某某2020年11月25日在其住处设置“粘网”非法狩猎的事实,共狩猎25只鸟类,其中2只为活体,23只为死体。
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孙某某非法狩猎的事实。
3、书证:(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指认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在孙某某处搜出的其非法狩猎品和工具。孙某某指认23只其非法狩猎的死体鸟和2只活体鸟类及非法狩猎工具。
(2)吉林市野生动物接收证明。
证实:被狩猎的两只活体鸟类送至野生动物保护站。其他23只死体鸟类由吉林市野生动物保护站暂存,待结案后无害化处理。
(3)无前科劣迹情况说明。 证实:孙某某无前科劣迹。
(4)孙某某户籍证明。 证实:孙某某身份信息。
(5)办案经过、抓捕经过。证实:孙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6)孙某某社区表现证明、单位表现证明、不起诉申请书。
证实:孙某某平时在单位、社区表现良好,家庭困难,身体不好。
4.鉴定意见:
吉林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书。证实:送检的25只鸟类被列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研究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5、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1)辨认笔录及辨认指认照片。证实:孙某某非法狩猎鸟类的地点。
(2)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变电所北侧空地即孙某某非法捕鸟地点进行现场勘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孙某某狩猎鸟类共计25只,其中2只为活体,狩猎数量相对较少,犯罪情节轻微;孙某某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构成坦白;在单位、社区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孙某某家庭困难,身体不好。建议对孙某某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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