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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平度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平度市**镇**村**号自家房屋后空地上种植罂粟种子。2020年4月29日平度市公安局民警在孙某某的种植地点查获650棵疑似罂粟幼苗。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鉴定,疑似罂粟幼苗为罂粟。

2020年4月30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青岛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且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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