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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孙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94********, 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乡**社区**庄**户,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楼**门**室,无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4月1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至2018年11月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唐山市路南区及唐山市路北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n121361的微信账号(微信名浮某某)多次通过非正常渠道在网上购买香烟,再通过微信朋友圈转发销售香烟的相关内容,采取适当加价的方式通过微信转卖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自2017年2月至2018年11月间,孙某某通过微信购进香烟花费共计人民币57305元,非法销售香烟共计人民币73000余元。

2020年3月27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上缴非法所得1569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虽然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但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主动退赃。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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