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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经营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728011975********,汉族,小学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2020年2月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及王某某在临沂市河东区五金市场南沿街临沂市河东区**市场**街楼经营劳保用品,2019年以0.05元/只进购“飘安”牌一次性口罩,以1.5元/只进购3M-9001不带呼吸阀口罩,以3元/只进购3M-9001V带呼吸阀口罩,后分别以0.1元-0.15元/只对外销售“飘安”牌一次性口罩,以2元-2.5元/只对外销售3M-9001不带呼吸阀口罩,以5元/只对外销售3M-9001V带呼吸阀口罩。

2020年1月26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及王某某向王某某、安某某(均另案处理)出售上述品牌口罩等物品共计66600元,其中以0.3元/只销售30000只“飘安”牌一次性口罩,以6元/只销售6000只3M-9001不带呼吸阀口罩,以10元/只销售2000只3M-9001V带呼吸阀口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仲进孙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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