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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商,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19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无任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多次在于某某等人处购买柴油和汽油,供自己在兰山区**路**街交汇处私自设立的加油点给群众加油,并从中牟利,初步查实涉案金额大约在16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非法经营汽油的销售数额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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