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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经营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2197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住洛阳老城区**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利用其车牌为豫C*****的中型罐式货车倒卖柴油,将购买的柴油倒卖给**区**镇***村附近的建筑工地,从中牟利,赚取差价,销售营业额五十二万余元,获利三万余元。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检材中检出柴油成分。经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测试中心检验,送检的柴油闪点(闭口)为72℃。因销售闪点(闭口)大于60℃的柴油行为目前无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孙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销售闪点(闭口)大于60℃的柴油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院认为,孙某某上述行为,不存在法定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扣押的涉案财物依法解除扣押。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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