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城县**镇**村**组**号,住庆城县**街**单元**室,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镇原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初,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庆城县驿马镇遇见销售原油的一男子,便产生了倒卖原油赚钱的想法,同该男子商谈后约定在镇原县庙渠乡街道进行交易,随后王某某到镇原县庙渠乡街道联系好交易地点。回到庆城县后将收购原油的事告诉了张某某,并让张某某联系了驾驶油罐车的司机王某某(另案处理)和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让孙某某跟随王某某到镇原县庙渠乡倒装原油。第二天孙某某乘坐王某某驾驶的陕E5****号天龙牌油罐车到镇原县庙渠乡,王某某以9000元的价格收购了约8吨原油,由孙某某帮助将原油装到陕E5****号油罐车内。5月中旬,王某某、张某某在庆城县马岭镇以11000元的价格收购了约12吨原油,并存储在张某某(另案处理)的宁E2****号油罐车内。2018年5月12日,孙某某等人乘坐张某某的轿车前往镇原县庙渠乡倒装陕E5****号油罐车内的原油时,被镇原县公安局庙渠派出所民警查获,当场扣押了陕E5****号和宁E2****号油罐车内的原油。经长庆油田分公司新集采油作业区测量涉案油罐车内装原油19.97吨。
涉案原油当日3425元/吨,价值总计6.8397万元。
破案后涉案的原油退还给长庆油田新集作业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是从犯,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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