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70********,汉族,大连市人,初中文化,大连市中山区**街德益食杂店经营者,捕前住大连市中山区**街**号**,2019年9月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洪艳,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经营大连市中山区德益食杂店,并以其亲友名义取得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于2018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销售给辽阳市白塔区福茗轩名烟名酒名茶总汇的李某某各种品牌境外卷烟717余条,价值88906余元。2019年9月2日公安机关在孙某甲经营处所查获待销售境外生产的卷烟949条,价值11万余元。案发后,孙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的退回原侦查机关处理。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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