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使用多个小型油桶从黄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汽油6万余元,并在睢宁县**镇**村家中及**镇**学校北路口将上述汽油全部销售。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但鉴于本案中孙某某非法经营金额刚达入罪标准,且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非法经营汽油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对自孙某某处扣押的6000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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