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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骗取贷款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5********,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道**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受原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岳支行行长徐某某(已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起诉)指使,向临沂市**银行**支行银行提供了虚假的入库单和采购合同,帮助徐某某申请银行贷款15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该款被徐某某用于资金周转。2019年7月13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在办理徐某某诈骗案中发现孙某某涉嫌骗取贷款案,将其立案侦查。2020年3月12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已结清该笔贷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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