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5211974********,汉族,硕士研究生,案发前系**公司**部**,户籍**北京市西城区**街**号院**号楼**层**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6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号院**号楼**下,因停车问题划损被害人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宝马牌小型轿车。经价格认定,宝马牌小型轿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3400元。
2020年1月5日,民警在孙某某的住处将其传唤到案。现被害人已接受赔偿,并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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