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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区检刑检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镇**村,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中泽峰情大厦8楼,山西朗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锐、赵世立,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他人介绍下将山西朗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务资质以3%的挂靠费+3%的税费出借给刘某某(另案处理),用于其承建榆阳区大河塔镇西窑则村的煤场钢结构储煤棚,后刘某某将工程全部转包给李某某(另案处理)承建。2019年9月25日李某某将该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黄某(已起诉)进行施工,黄某雇佣了黄某甲、黄某乙、秦某某等人进行焊接作业,期间黄某租用了康某某和张某某的由张某某(已起诉)无证操作的吊车。

2019年11月5日11时许,黄某安排张某某在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的项目现场操作吊车作业,张某某在无指挥人员情况下,使用吊车悬挂私制吊篮从煤棚顶部违规吊送黄某甲、黄某乙、秦某某返回地面时,在距地面15米处吊篮一侧吊带断裂,吊篮从高空坠落到地面,当场造成黄某甲、黄某乙死亡,秦某某严重受伤。经鉴定,秦某某头部及身体多处伤情符合重伤二级、轻伤一级、二级。颅脑损伤、四肢多处骨折内固定术均属八级残疾,其余多处骨折属十级残疾。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本次事故中孙某某违法超资质承揽钢结构工程,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现死、伤者的民事部分已全部赔偿兑现。

2020年11月4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麻黄梁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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