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Z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西安市临潼区人,住临潼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孙某乙,曾用名孙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西安市临潼区人,住临潼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再次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席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西安市临潼区人,住西安市临潼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再次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孙某乙、席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底,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在临潼区何寨街办经营的塑料加工厂停业,在微信群联系河南省沈丘县李老庄乡村民马某某销售机械、装饰板等材料,12月3日,马某某联系丁强拉货,12月4日拉走机械等货物,商议价值71900元,后丁强付款40000元,马某某付款9900元,剩余22000元和商定押金30000元未付,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和被不起诉人席某某跟随马某某至陕西渭南取款未果,在报警无效后,即将马某某带回其家中,12月4日,在报警无果后,12月5日12时起,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与其媳妇被不起诉人席某某、儿子被不起诉人孙某乙将马某某限制于其塑料加工厂内,限制马某某的人身自由,让其电话联系解决货物价款,期间该马睡觉房间门晚上被用铁链锁住,直至12月7日凌晨2时被公安机关查获。非法拘禁时间长达39小时。
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行为事出有因,在报警无效后出于无奈而实施犯罪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捕起诉人孙某甲、席某某、孙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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