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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陈某甲聚众斗殴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9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于2019年7月29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纳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纳雍县看守所。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200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于2019年7月29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纳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纳雍县看守所。

本案由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陈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23时许,纳雍县伯乐装饰**有限公司设计有限公司的陈某甲邀约龙某某、吴某某等人到纳雍县文昌办事处新摇篮KTV唱歌。后龙某某邀约了何某某(另案处理)及李某某一同到新摇篮KTV唱歌,吴某某邀约其朋友周某某、孙某甲等人一同到新摇篮KTV唱歌。在唱歌期间,何某某对于周某某发生一点口角,后陈某甲又邀约唱歌的所有人在盛世国际桃林烙锅吃烙锅喝酒,在喝酒的过程中,何某某认为周某某、孙某甲等人特意针对自己,然后用微信、电话的方式邀约了陈某乙(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及李某乙、龙某某等人准备与周某某、孙某甲等人斗殴。后何某某邀约周某某等人到英伦城邦斗殴,周某某答应后,电话邀约了朱某某。孙某甲邀约从桃林烙锅路过的陈某甲帮忙周某某斗殴。凌晨3时许,何某某、陈某乙、李某甲等人与周某某、孙某甲、陈某甲等人在桃林烙锅门口发生斗殴。打散后,何某某接到岳某某的信息说认识周某某等人,愿帮忙其与对方在盛世国际小广场说好。何某某返回盛世国际小广场时遇到周某某、孙某甲、陈某甲等人,周某某、孙某甲、陈某甲等人就与何某某进行斗殴。

本院认为,孙某甲、陈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聚众斗殴罪,但斗殴过程中未造成严重后果(无轻微伤以上伤害结果),且斗殴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陈某甲作相对不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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