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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交通肇事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0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持Cl证驾驶号牌为苏GF****号小型轿车,沿横安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海县安峰镇安北小学路段,其轿车右前部与前方同向高某甲驾驶的无号牌封闭式电动三轮车左后尾部发生碰撞,致高某甲当场死亡,电动三轮车乘车人高某乙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事故责任认定,孙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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