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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交通肇事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镇**村,农民。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 11月 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6时2分,被不起诉人孙某甲驾驶冀R7****小型轿车沿文安县迎宾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文安县毓秀江南小区对过,与行人别某某相撞,致其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别某某无事故责任。

2019年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事故经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达成调解并得到谅解。

1.到案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孙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对死者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获得了的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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