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72********,汉族,大学本科,系中国银行**支行员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现住吉林省舒兰市***小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高新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思萌,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于2010年9月15日在中国银行申请办理一张中行环球通信用卡,卡号:62276065********,透支额度为2万元,后增额到5万元。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截至2018年11月共欠本金56,015.00元,经银行两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至2019年7月18日公安机关立案,孙某甲共透支本金56,015.00元,利息7,921.55元,费用13,522.03元,本息合计77,458.58元。2019年7月19日,孙某甲分四次将中行环球通信用卡所欠本金56,015.00元还清,经与中国银行**分行协商,达成共识即:剩余利息与滞纳金通过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1000元的方式进行偿还。
2019年7月18日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将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抓获,经讯问,其对使用卡号为62276065********的中银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破案经过、银行卡恶意透支报案书、中行环球通信用卡申请表复印件、报表-历史逾期情况、中国银行客户联系信息及催收记录、信用卡历史交易查询、还款记录、人员电子档案、情况说明、孙某甲信用卡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吉林市公安局录制的讯问光盘1张。
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于移送起诉前归还全部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经与中国银行吉林分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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