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江西省武宁县**镇**村**号。1987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孙某甲饮酒后驾驶赣******新大洲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武宁县新宁镇协和大道阳光美食城出发,沿协和大道往武宁县新宁镇月田路方向行驶,19时42分许,途经武宁县**镇**路**路段,被武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孙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46mg/l00ml。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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