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危险驾驶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别名孙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于2020年1月29日凌晨1时许,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东海县经济开发区范埠村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防疫护栏处,撞倒护栏后继续行驶到该村其女友李某某家门口,被出警民警当场查获。经乙醇含量检验,孙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范埠村护栏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