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别名孙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于2020年1月29日凌晨1时许,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东海县经济开发区范埠村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防疫护栏处,撞倒护栏后继续行驶到该村其女友李某某家门口,被出警民警当场查获。经乙醇含量检验,孙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范埠村护栏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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