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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前检刑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现住乌拉特前旗**镇**路**街坊**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甲酒后驾驶一辆蒙L*****号雪佛兰小型汽车,沿乌拉特前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饭店附近时,被乌拉特前旗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案发后,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每lOOml血液中含有92.99毫克乙醇,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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