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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刑不诉〔2020〕26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住横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凌晨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甲醉酒后驾驶桂A****8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孙某乙,从横县**KTV行驶至横州镇江北大道莲州路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民警依法查获,经当场酒精吹气检测,孙某甲酒精含量为86mg/100ml。随后,民警将孙某甲带至横县中医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孙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0mg/100ml。

另查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悔罪、认罚法定从轻、从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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