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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镇**路**巷**号。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甲酒后驾驶苏NG****小型普通客车从宿城区中扬镇行驶至泗阳县丰泰家园小区内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的结果为100mg/100ml。经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抓获经过、前科证明、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及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王某某、孙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无前科,系初犯。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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