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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甲驾驶甘D*****五菱宏光牌面包车沿109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镇**村**社**家门前时,因感情纠纷与胡某某及其家属发生争执撕打,被靖远县公安局民警在出警过程中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孙某甲为初犯、偶犯;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无事故发生;案发后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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