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芦柞镇**村。2018年9月10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年10月1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孙某乙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2018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在兰陵县城水岸金街先后开设“**足道”、“**足道”两家足疗店,孙某乙受雇于孙某甲,负责管理“水岸足道”足疗店,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在该两家足疗店内,多次容留他人卖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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