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3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31937********,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路**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9时,在扎兰屯市繁荣办事处小溪居一胡同内,孙某乙与被害人刘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孙某乙回家后,孙某乙父亲孙某甲与孙某乙姐姐孙某丙一同到刘某某家院内将刘某某打伤。经扎兰屯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玉琴腰部所受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孙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孙某甲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已对被害人刘某某支付赔偿金,且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作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