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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寻衅滋事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2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8********,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无业,住莒南县**镇**村**号。201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24日晚上8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与王某某、高某甲、宋某某、高某乙、李某某等人通过手机“**”软件在临沂200多个买卖房中介微信群里(每个群有100人到500人不等)大量编辑转发辱骂微信名“杨**”(杨某某)的微信信息,对杨某某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导致杨某某不能正常生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等人发送微信信息造成的危害后果不清、是否对社会秩序造成现实的破坏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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