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奈检公诉刑不诉〔2020〕Z2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321031980******,高中文化程度, **公司**。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现住址:北京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3月31日在北京市**区**镇**公安检查站被抓获,于2019年4月1日至4月3日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04月04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由黑龙江省五常市小山子镇派出所执行。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于2020年4月4日被奈曼旗公安局监视居住, 由黑龙江省五常市小山子镇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公司在通辽市奈曼旗下设分公司,主要从事为农户办理贷款业务。因发生了通辽地区农户通过分公司申请的贷款和通过分公司偿还的贷款被分公司截留情况,2017年04月份, **公司委托**公司调查贷款被截留情况。2017年07月份, **公司法人代表王某乙委派其员工王某甲与尚某某等人前往奈曼旗进行调查,王某甲与尚某某等人在奈曼旗**镇调查走访农户时, 遭到奈曼旗**公司员工威胁,后王某甲等人将被威胁一事告知王某乙,王某乙决定通过孙某甲雇佣一些人员对**公司员工调查期间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
2017年08月10日左右,孙某甲带领刘某某和曹某某等人前往通辽市科区与王某甲和王某乙、许某某等人会合。2017年08月15 日,王某乙、孙某甲带领王某甲、刘某某等人员近30人驾车来到奈曼旗大镇, 并于当天入住到大镇**商务宾馆。奈曼旗**公司法人代表杜某某得知信息后指使员工被害人毛某某和杨某某等人到**商务宾馆监视上述人员行踪。次日15时许,王某甲、刘某某和孙某甲等人下楼至宾馆大厅门口时,与在此监视的毛某某、杨某某等人发生口角,毛某某说“在奈曼旗你还敢打我是咋地啊!”,后王某甲、刘某某等人对被害人毛某某进行殴打,孙某乙、许某某等人对杨某某进行殴打,致使毛某某、杨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并住院治疗。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 被鉴定人毛某某,被他人打伤致外伤性黄斑裂孔,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奈曼旗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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