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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寻衅滋事)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70********,汉族,高中文化,系******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通化市东昌区**街**委,住通化市东昌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3月11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间,在其居住的通化市东昌区**小区楼下停车场内,多次、无故使用其随身携带的金属制钥匙,将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6台汽车划损,经通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损毁价格共计为人民币725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于2019年10月4日17时许,在通化市东昌区**小区楼下停车场内,无故用钥匙将被害人孙某乙的白色沃尔沃S60L轿车的左前叶子板和左前侧门划损,经鉴定,该车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600元。

2、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于2019年10月8日16时许,在通化市东昌区**小区楼下停车场内,无故用钥匙将被害人李某某的棕色观致5SUV汽车的右前门和右后门划损,经鉴定,该车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整。

3、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于2019年10月16日19时许,在通化市东昌区**小区楼下停车场内,无故用钥匙将被害人王某某的白色别克昂科威SUV汽车的左后车门划损,经鉴定,该车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600元。

4、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于2019年10月25日18时许,在通化市东昌区**小区楼下停车场内,无故用钥匙将被害人金某某的黑色本田雅阁汽车右前门和右后门划损,经鉴定,该车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800元。

5、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于2019年10月29日17时许,在通化市东昌区金城花园小区楼下停车场内,无故用钥匙将被害人高某某的长安欧尚汽车的左前门、左后门、左后侧围、油箱盖划损,经鉴定,该车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350元。

6、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于2020年3月2日20时许,在通化市东昌区**小区楼下停车场内,无故用钥匙将被害人刘某某的大众途观汽车的左前门叶子板、左后门、左后侧围划损,经通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该车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700元。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到案后已赔偿上述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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