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111978********,汉族,大学本科,案发前系**公司技术人员,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26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0年10月23日)。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18日23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内,犯罪嫌疑人孙某乙、孙某甲因琐事与邻居孙某丙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过程中造成孙某丙双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额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孙某丙的伤是孙某甲与孙某乙共同造成,认定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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