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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5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195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号,住址同上。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与亲戚在**镇**村**饭店吃饭时,其二弟孙某乙酒后到场滋事,后双方在**省道路北侧发生争执,孙某乙的儿子孙某丙到场后与孙某甲发生打架,造成孙某甲与孙某丙两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孙某丙左侧盆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孙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赔偿和解意愿,并交3万元于公安机关作为民事赔偿费用,且意愿认罪认罚,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赔偿、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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