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莱检公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现住址为山东省莱州市**镇**供销社,个体。于2012年9月1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于2018年10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某乙,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4月2日本院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至莱州市人民法院。后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撤回起诉。
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8日15时许,孙某甲在莱州市**镇供销社院内自家菜地摘扁豆时,发现其邻居朱某甲停放在菜地旁边的厢货车车厢后门开着,里边放有小百货,遂将一块擦车用的白色鹿皮偷走放到自己用于装扁豆的盆中,被朱某甲母亲刘某某发现。后朱某甲父亲朱某乙指责并殴打孙某甲,致孙某甲后退十余米后,刘某某指正孙某甲拳打了朱某乙一拳致其倒地,经医院抢救后,朱某乙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朱某乙系生前在外伤、情绪激动、剧烈活动等因素下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
经本院审查,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证据发生变化,已不符合起诉条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决定对孙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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