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承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县某某乡某某村。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9时许,被害人孙某乙驾车送犯罪嫌疑人孙某甲回家,在车上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车辆行驶至承德县某某乡某某村孙某甲家外道口路边时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后孙某甲将孙某乙鼻部打伤。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孙某乙左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右侧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面部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孙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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