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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故意伤害案)_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4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住吉林省柳河县**镇**村**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凌晨,被害人孙某乙(72岁)在其哥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74岁)家居住期间,孙某甲醉酒后用放在其家炕席下的尖刀将孙某乙的左侧肋部捅伤。经柳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孙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2020年3月26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被抓获归案。2020年5月14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与被害人孙某乙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害人孙某乙不追究孙某甲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与被害人系兄妹关系,且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被害人不追究被不起诉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积极认罪认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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