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路**号,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德悦,内蒙古博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拉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海拉尔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8日1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与**物业工作人员原某乙(系被害人原某甲的女儿)在**物业大厅内因缴纳物业费及办理电梯卡的事情发生争吵。被不起诉人孙某甲进入**物业**王某某办公室随后在王某某办公室门口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与原某乙再次发生争吵,孙某甲用脚将原某乙踹到。闫某某(系被害人原某甲的女婿)和被害人原某甲见状,先后进入王某某办公室内。闫某某先进入王某某办公室内与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发生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将闫某某按在地上殴打。随后原某甲进入办公室一手拉闫某某另一只手推孙某甲,将孙某甲推坐在王某某办公室靠窗的沙发上。闫某某挣脱了孙某甲,孙某甲、闫某某和原某甲二人扭打在一起。被拉开后,三人先后来到**物业大厅,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与闫某某、被害人原某甲分别再次发生争吵并互相撕扯。现场造成被害人原某甲右手受伤,经海拉尔公安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原某甲右手第5掌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鉴定文书编号: (海)公(法)鉴(损伤)字[2019] 10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经本院审查,认为海拉尔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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