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 ,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住**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古交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古交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认识了被告人段某某等人,并商量在古交市“土炼油”和倾倒黑色粘稠工业废油渣。
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孙某甲介绍认识被告人赵某某,以“王某甲”的名义、每月3000元的价格租赁了赵某某所有的古交市马兰镇姬家庄村磊磊沟一空场地,通过段某某组织司机运输至少420吨(15车)黑色粘稠工业废油渣至该场地。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危废处置、贮存资质和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李某某等人通过高温加热的方式“土炼油”非法处置危废60吨,并将剩余360吨危废随意倾倒在三个土坑内及场地周边,严重污染了环境。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孙某甲帮助王某某购买活动板房、白色面包车、联系挖机,提供切割机、机油、手钳、角磨机等工具。
2020年7月27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为王某某在古交市马兰镇姬家庄村磊磊沟非法“土炼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60吨-90吨)提供帮助,严重污染了环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是从犯,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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