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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污染环境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7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现住户籍地。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26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于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蒙学宇,北京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5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6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至2019年8月10日间,在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孙某甲承包的院内,犯罪嫌疑人孙某甲伙同隋某某、孙某乙、孙某丙在该承包地内回收生活垃圾,白某某、牛某某等人在该处倾倒垃圾,并向孙某甲等人支付费用。被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现场倾倒物系有害物质并严重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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