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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9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回家途中捡拾到一部VIVO牌手机,后在侄女孙某乙的帮助下,破解了该手机支付宝密码并将支付宝中2769元钱转到孙某乙支付宝账户中,后孙某已将该笔钱款提取了现金,给孙某甲2000元,自己得到769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已归还全部赃款和手机,取得了被害人郭某某的谅解。

孙强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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