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雨检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7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本市江宁区**天成**幢**室(户籍所在地:本市六合区**街道**南路**号)。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在本市雨花台区板桥张府园大碗皮肚面门口,将被害人徐倩倩的一只宠物狗盗走。经鉴定,该宠物狗价值人民币2633元。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系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宠物狗已归还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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