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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聚众斗殴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二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2000********,汉族,天津**学院**,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排**号,住天津市东丽区**街**园**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8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15时许,郝某甲(犯罪时不满16周岁)与孙某乙(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矛盾并通过手机微信互相辱骂,后二人约定当晚在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思源东路广场河堤处斗殴。郝某甲私下购买、携带菜刀一把并纠集郝某乙、田某某、杜某某、孙某丙、苏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孙某甲,郝某乙又纠集王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又纠集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于当日19时许,在上述地点与孙某乙及其纠集的杨某某、孙某丁、孙某戊、孙某己、孙某庚(均另案处理)、房某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等人见面,后郝某甲、郝某乙、田某某等人与孙某乙、杨某某、孙某丁等人互相殴斗。期间郝某甲持菜刀将孙某乙左上臂及左肩背部砍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孙某乙左上臂创口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肩背部创口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郝某乙头皮下血肿、体表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5月31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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