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乡**村**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 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
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 年7 月15 日22 时许,董某甲、董某乙(案发时均未满十六周岁)聚集王某某、董某丙、郑某某、孙某乙、董某丁、徐某某,手持橡胶棍与孙某甲、薛某某聚集来的崔某某等人在灌云县**乡**主题公园处发生斗殴,斗殴中造成孙某甲、薛某某受伤,后经法医鉴定,两人的伤均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符,不予采信,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灌云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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