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文安县**镇**村**区**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小艳,天津晟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同年12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在孙某乙(于2016年6月21日死亡)、孙某丙(于2018年1月20日死亡)利用天津*甲商贸有限公司等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为二人送递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手段,从天津*甲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乙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甲五金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甲五金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五金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乙五金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乙五金销售有限公司为自己经营的天津市**封件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31张,价税合计2168330.5元,税额315056.79元,发票全部认证;2016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还以支付开票费的手段,从天津*甲商贸有限公司为天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价税合计807800元,税款117372.64元,发票全部认证,天津**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参与给刘某某送递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从天津*甲商贸有限公司为天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价税合计694560元,税额100918.97元;为芦台经济开发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价税合计698740元,税款101526.38元;为天津市*丙商贸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价税合计530551元,税额77088.6元。以上发票全部认证。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参与给徐某某送递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由于孙某乙、孙某丙的死亡以及七家上游开票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均无法找到,依据现有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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