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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81********,汉族,初中,机械制造加工人员,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乡**村**组,中共党员。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退回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补充侦查,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2020年1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26日,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通过公安部云端部署应用下发的河南省平顶山宝**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平顶山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集群战役。2018年11月14日,河南省宝丰县公安局对河南省平顶山宝**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平顶山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经查,平顶山宝**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平顶山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截止河南省宝丰县公安局立案,二公司共向山东、山西、内蒙古、湖北、河南等8个省份共55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多份,共计涉嫌虚开价税合计达1.1亿余元。其中涉及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辖区的企业南阳市弘**机械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孙某乙,实际掌控人孙某甲。2017年5月、2017年7月平顶山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向南阳市弘**机械有限公司共计开具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39635元,税额63878.58元。2020年8月4日,孙某甲在国家税务总局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管理局补交税款63878.5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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