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33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7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已决定自行补充侦查,2020年12月10日自行补充侦查完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于2017年12月21日开始在重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场部担任业务员,期间在明知**公司不具备帮助客户办理贷款的能力、客户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仍接受公司安排冒充平安普惠公司信贷工作人员,以可以帮助被害人办理低息贷款为由,将被害人骗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润万象城**座**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其他员工以收取服务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先后参与诈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5000元;参与诈骗被害人孙某乙人民币2000元;参与诈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000元。
2018年1月31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被捉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话术单、银行交易流水、融资服务合同、收据、微信转账记录、工商营业执照、退款申请表、客户流程进度表、奖惩制度、工资表、收入表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廖某某、严某某、刘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孙某乙、李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6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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